问答题
甲假冒乙的名义签发了一张票据金额为“2万元”的汇票给丙,以庚为付款人,丙对此并不知情,并将其背书转让给丁,丁与A有一购销合同,即欲将汇票背书转让给A,并将A的名称定为被背书人,但在尚未交付前,发现A不能履行合同,遂将A更改为B,并在更改处签章以示更改,B持票后又将票据金额改写为“12万元”,并背书转让给C,C持该汇票要求庚付款,庚认为出票人签章不真实而拒付。
问题:
(1) 甲的行为是什么行为甲、乙是否负票据责任为什么
(2) 丙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3) 丁是否享有票据权利为什么
(4) 丁对被背书人名称的改写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5) B更改票据金额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其效力如何
【参考答案】
(1) 甲的行为属票据伪造,甲不负票据责任,因为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章的,根据“不在票据上签章者,不负票据责任”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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