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李明启与王桂芳系夫妻关系,于2003年以婚后积蓄购买桑塔纳轿车一辆,共同经营出租运营业务。2004年3月6日,因家庭矛盾,双方发生纠纷,进行争吵。王桂芳一气之下,将桑塔纳轿车开走离家独居。4月1日,王桂芳与刘某盟联系,商量将桑塔纳轿车卖给刘某盟,双方商定价格为12万元,当天交付了轿车和全部购车款,一起去当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轿车所有权转移手续。当工作人员询问王桂芳的丈夫对卖车的意见时,王桂芳谎称其丈夫长期在外工作,不管家事,遂办理了汽车买卖手续,将车籍转到刘某盟名下,10日后,此事被李明启发现,找刘某盟要车,被刘某盟拒绝。李明启以王桂芳为被告,刘某盟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盟返还财产。 对本案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共同购买一辆汽车,为共有财产。如果按份额分,每人各有一份,同时也享有一半的处分权。王桂芳未经其丈夫的同意,擅自处分共有的汽车,侵害了李明启的那一半共有权,所以该汽车买卖关系一半有效一半无效,王桂芳应给李明启一半的车款,即可确认该汽车买卖关系有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桑塔纳汽车是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共同享有所有权。王桂芳处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未经其配偶同意,其行为无效,刘某盟不能取得该汽车的所有权。 第三种意见认为,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处分,应当由共同共有人一致进行,一方擅自处分,原则上应属无效;但是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的,应当依照善意取得的原理,确认该买卖关系成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本案的第三人刘某盟对于买卖汽车是善意的,且交付了车款,取得了买卖的汽车,办理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应认定刘取得车辆所有权。 请问这个案件应当如何定性?

【参考答案】

[答案及解析] 针对本案,比较以上三种意见,我们认为第三种意见更为合理。 对于本案的三种不同意见,争议的焦点有两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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