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始在三春市经营“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于2004年11月10日在三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秦都饭店三春分店”。2004年8月底,赵青也派人到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秦都”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2005年1月开始在三春市经营该系列菜口,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引进秦都风味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李红发现后向三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依其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三春市独家使用“秦都风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赵青在三春市开设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赵青撤销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请问:
(1)“秦都风味”是否为注册商标李红要求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否存在
(2)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3)李红作为商标侵权发起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参考答案】

(1)“秦都风味”不是注册商标。该许可使用合同指向的注册商标的表现形式是“秦都&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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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试题

问答题
甲、乙、丙、丁四位合伙人共同出资成立合伙企业,签订合伙协议如下:(1)四位合伙人出资分别为8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甲、乙、丙三位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丁合伙人以实物和劳务各50%出资。(2)合伙企业收益平均分配。若企业清算时,总资产中相当于出资额的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超过部分平均分配。(3)确定丁为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人,并规定丁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订合同时,凡是标的超过50万元的,均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名称为“达成有限公司”。该合伙企业成立经营一段时间后,丙提出将其持有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张三,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在如实告知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的条件下张三入伙。张三入伙前该企业资产总额200万元,负债总额60万元。张三入伙后,企业又经营了一年,亏损严重,决定清算。清算前企业总资产220万元,总负债为240万元。总资产中含对李四的债权20万元。在清算偿债过程中,出现以下争议: (1)甲认为自己欠李四20万元,李四欠合伙企业20万元,彼此可以相互抵销; (2)乙认为合伙企业全部负债中欠A的40万元是因为丁违反合伙协议规定,私自签订合同标的为65万元的经济合同而形成的,虽然A不知道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性规定,但丁的行为属于超越权限,该债务应由丁个人承担,与合伙企业无关; (3)丙认为自己已经退伙,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4)丁认为甲拥有大量个人存款,且出资额最大,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所形成的差额部分应由甲个人承担,与其他合伙人无关; (5)张三认为自己入伙时与丙签有个人协议,自己只对入伙后的债务180万元承担责任,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60万元债务不承担责任。 要求:根据以上资料,结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有哪些不当之处,依法应如何处罚 (2)合伙企业清算时,前后五位合伙人的观点是否正确,试分别评析说明。 (3)若甲个人偿还了合伙企业资产不足抵债的差额部分后,还能否向其他合伙人追索多偿还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