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小王曾经由于阑尾炎手术就医于某县医院。在切除阑尾的过程中,出现大出血状况而需要进行输血,于是县医院就在医院附近找到了一名年轻男子,在未对其进行任何输血前身体状况检查的情况下,从该男子身上抽了600毫升血液并将其全部输入到小王体内,以救手术之急。手术痊愈后的小王,在不久前单位组织的一次职工体检中,被查出得了甲型肝炎。回顾这几个月的经历,他将问题的原因指向了县医院给他输入的血液。于是,小王将县医院告上了法庭,诉称由于县医院采血措施不健全,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采血,在未作任何检验的情况下,将携带有甲型肝炎病毒的血液输入到了他的体内,导致他因此感染甲型肝炎。为治愈肝炎他花费了包括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在内的一系列费用,共计3600元,并在精神上遭受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小王请求法院判决县医院赔偿其因治疗疾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和由此而导致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庭审过程中,双方在一些问题上出现分歧,各执一词。
问题: 在何种情况下,即使县医院对损害事实明确表示承认,也不能免除小王的举证责任?如果县医院对小王的陈述既不反对也不明确表示承认,那么法院要如何处理和认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县医院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回承认并经小王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自认是在受到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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