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9年5月,甲区服装公司需要特级布料8000匹,便与乙区贸易公司达成协议,由贸易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送货,每匹1800元。2009年6月,贸易公司业务员刘某持有盖有贸易公司公章的介绍信与丙区布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布料公司向贸易公司提供特级布料8000匹,每匹1700元,货到付款。1个月后,布料公司委托该区运输公司将8000匹布料运到贸易公司,但此时贸易公司已被撤销。这时丁区广告公司声称与服装公司有债权债务关系,而甲区服装公司认为布料是贸易公司为其提供的,应属其所有,于是运输公司在乙区将所运布料分送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两个单位各自接受了布料4000匹。当布料公司分别向两家公司索取货款时,两公司各持理由拒绝给付。布料公司迫于无奈,于2009年8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为共同被告,以运输公司为第三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合议庭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便进行了两次调解,但因双方争执较大,而未能达成协议。于是合议庭于9月3日开庭审理此案,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及第三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广告公司、服装公司和运输公司分别于9月5日、6日、7日收到判决书。判决后,运输公司不服,以货已到位、不应由其承担责任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查并开庭审理,判决广告公司和服装公司付给布料公司货款及承担诉讼费用。
问题: 本案中,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

【参考答案】

甲区、乙区、丁区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为本案系侵权行为所引起的诉讼(布料公司的布料所有权受到了侵害),所以应由侵权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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