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市甲建筑公司为承建某地大桥,向B市乙水泥厂购买一批某种标号的水泥,价格为60万元,双方约定甲预付货款10万元,乙应于当年6月1日前自行将水泥送至A市某码头仓库,甲3日内派人提货后付款。合同订立后,甲公司预付了货款10万元。6月1日,乙将货运至该仓库,但经甲方人员查验,水泥标号不符合合同要求,不能使用,遂通知乙将合乎约定的水泥尽快运送至该仓库,甲公司将会按照原先约定的方式提货。乙表示将尽快另行组织发货,但并未将该批水泥运走。7日后,乙将合格的水泥运到该仓库并通知甲公司,但3日内甲公司均未派人提货。再2日后,A市遇洪水,码头仓库被淹,两批水泥全遭损失。后来乙厂索要货款不成,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支付两批水泥的货款。
问:甲公司应向乙厂付款多少元
【参考答案】
本案涉及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的风险承担问题。
导致两批水泥毁损的原因是不可归因于任何一方的自然灾害,其性质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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