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A、B公司于2001年3月20日签订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H公司于3月25日发出 1OO万的货物,A公司将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金额为100万元、见票后3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交给B公司。4月10日,B公司向承兑人甲银行提示承兑,承兑日期为4月10日。B公司在与C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公司。2001年5月20日,C公司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将其质押给D公司。C公司在汇票上记载“质押背书”字样并在汇票上签章。2001年5月2S日,D公司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E公司为善意的、支付对价的持票人。
2001年月12日,持票人E公司提示付款时,承兑人甲银行以A公司未能足额交存票款为电,拒绝付款,并于当日签发拒绝证明。2001年7月20日,正公司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A公司以B公司发来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B公司以 E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C公司以D公司无权背书转让汇票为由,拒绝承担票据责任。
要求:根据《票据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 B公司于4月10日向甲银行提示承兑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2) E公司于7月12日向甲银行提示付款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3) 如果持票人E公司未能出示拒绝证明,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4) E公司于7月20日向A公司、B公司、C公司发出追索通知的时间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发出追索通知,其法律后果是什么
(5) 如果E公司于2002年4月1日才向B公司发出追索通知,其追索权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6)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对承兑人的票据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7) 如果E公司于2003年的7月25日才行使票据的付款请求权,则E公司对出票人或者
承兑人的民事权利是否丧失并说明理由。
(8) C公司将汇票背书转让给D公司时,如未在汇票上签章,是否构成票据质押并说明理由。
(9) A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0) B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1) C公司拒绝E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12) 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如果甲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不成立,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13) 对A公司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的行为,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参考答案】

(1) B公司提示承兑的时间符合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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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主要约定了以下事项: (1)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权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 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 有限合伙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 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以上合伙协议在申请设立登记时经过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纠正,企业在该年5月得以成立,取得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成立后,在当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了以下的事项: (1)为扩大经营,企业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10万元,期限为1年,由甲以个人的财产为本企业提供担保。银行认为,甲为该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因此该担保行为无效。 (2)合伙人乙个人向银行贷款5万元,将其在本企业中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经查,该出质行为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3)7月,合伙人丙将自己的财产份额转让给A公司,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A公司的资格为普通合伙人。 (4)10月,甲欲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经过其他合伙人半数以上同意,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经查,该合伙人身份转变的情况在合伙协议中并未约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 (1)该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中哪些约定违反了《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分别说明理由。 (2)银行认为甲为本企业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3)合伙人乙将在本企业中出资的专利权向银行提供质押担保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并说明理由。 (4)A公司作为非自然人,是否可以接受丙的财产份额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5)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A公司是否可以为普通合伙人并说明理由。 (6)甲成为普通合伙人的条件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保健机械厂生产了一种新产品“按摩靠垫”并于1990年3月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91216311”。国家专利局于1991年1月授予专利权。1991年12月该厂将该专利使用权转让给一家医疗器械公司,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了登记后收取转让费10万元。该公司未及生产,就于1992年1月在市场上发现了与该专利产品相近、功能相同的“按摩靠垫”。经查,该种靠垫是南方乙保健器械厂生产的。于是,甲厂就向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制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南方乙保健器械厂获知后,提出它们生产的产品虽然和甲厂生产的产品相似,但这是该厂于1988年最早研制出来并投入生产的。同时提出,甲厂的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对新颖性的要求,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宣告无效。专利行政部门经过调查,查明:南方乙保健器械厂所述该产品是它们厂最早研制并生产的无法证实,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是在1991年 10月投人生产的,在其生产的“按摩靠垫”标明的专利号为“91216311”,乙厂共生产该种产品5000套,获利5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其能否申请专利行政部门宣告甲厂的专利无效理由是什么 (2)南方乙保健器械厂如果所述属实,而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其申请,如果不服的话应当如何处理 (3)如果甲厂的专利被宣告无效,某医疗器械公司能否要求甲厂返还专利转让费 (4)甲厂专利权的有效期是几年 (5)本案中,甲厂如何维护其合法权益 (6)甲厂可以获得的赔偿数额应当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