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外商投资举办的化妆品生产企业,该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15%,地方所得税税率3%,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2004年经核定亏损20万元。2005年的生产经营情况如下:
(1)向商场销售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400万元,取得与销售产品有关的含税运输费收入11.7万元;直接销售化妆品给使用单位,开具普通发票,取得销售额46.8万元。
(2)将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全年取得租赁收入100万元。
(3)应扣除的化妆品销售成本200万元,销售费用120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40万元(其中含交际应酬费10万元,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8万元),2004年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6万元。
(5)发生火灾,损失了成本为22.79万元外购原材料(其中含2.79万元的运费成本),取得责任人赔偿2万元,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
(6)通过教育部门向“希望小学”捐赠4万元,直接向灾区捐赠2万元,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开发经费1万元。
(7)接受某公司捐赠的包装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
(8)购买国产设备进行投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发生运输费l万元,安装调试费l万元,经核准允许抵扣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
(9)12月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净收益32万元,分支机构所在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由于该国与我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分支机构在境外实际只按20%的税率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依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
(1)计税收入总额(不包括境外收益);
(2)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税金:
(3)税前扣除的交际应酬费;
(4)税前扣除的新产品研究开发费用;
(5)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火灾净损失;
(6)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对外捐赠和资助合计;
(7)2005年该企业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合计;
(8)境外收益应补税额。

【参考答案】

(1)该企业应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总额: 400+1 1.7÷1.17+46.8÷1.17+100+(2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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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大型商贸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商品加工、批发、零售和进出口业务,2003年12月相关经营业务如下: (1)进口化妆品一批,支付国外的买价220万元、国外的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 (2)受托加工化妆品一批,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不含税金额86万元,加工结束向委托方开具普通发票收取加工费和添加辅助材料的含税金额共计46.8万元,该化妆品商贸公司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收购免税农产品一批,支付收购价款70万元、运输费用10万元,当月将购回免税农产品的30%用于公司饮食部; (4)购进其他商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200万元、增值税34万元,支付运输单位运输费用20万元,待货物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商品金额10万元(占支付金额的5%),经查实应由运输单位赔偿; (5)将进口化妆品的80%重新加工制作成套装化妆品,当月销售给其他商场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不含税销售额650万元;直接销售给消费者个人,开具普通发票,取得含税销售额70.2万元; (6)销售除化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收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由于月末前可将全部货款收回,给所有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比例为5%,实际收到金额285万元; (7)取得化妆品的逾期包装押金收入14.04万元。 (注:关税税率20%,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当月购销各环节所涉及到的票据符合税法规定,并经过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1)分别计算该公司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2)计算该公司加工环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 (3)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总和; (4)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实现的销项税额总和; (5)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总和; (6)计算该公司国内销售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7)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总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