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甲化妆品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0年8月发生如下业务:
(1)外购化工厂原材料香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40000元,税款为6800元;
(2)将原材料验收后交运输公司运送到乙化妆品制造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委托其加工成香水精,支付运输公司运费300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3)乙公司为加工产品向甲企业收取加工费和代垫辅助材料费3000元(不含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甲化妆品厂将香水精收回后的80%投入生产,进一步加工成香水并分装出厂,取得含增值税销售额100000元,支付销售运费1000元,并取得运输发票。
假设上述取得发票均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符合抵扣条件。
要求:
计算乙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乙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3000×17%=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