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木材加工制造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加工生产及销售,2011年6月发生如下业务:
(1)从林场直接购入原木一批,开具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的收购金额120万元。
(2)购进木地板加工设备一台,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万元;发生运费2万元并取得运费发票。
(3)销售实木地板5000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300元,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0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4)委托某大型家具超市代销实木地板8000平方米,双方约定,待全部售出并取得代销清单后,企业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商场。本月底尚未收到代销清单,但已收到其中的5000平方米的不含税货款150万元,并按此金额开具了发票。
(5)将本月购入的原木全部发往某镇地板加工厂加工实木地板(无同类售价),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加工费20万元,辅助材料4万元。当月加工完成。运往本企业发生运费2万元并取得运费发票。
(说明: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关税税率为10%,上述专用发票已经税务机关认证。)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1)计算本期地板加工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额。
(2)计算本期地板加工厂应代收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计算本期的进项税额。
(4)计算本期的销项税额。
(5)计算本期的应纳增值税额。

【参考答案】

(1)代收代缴消费税=(1200000×87%+200000+40000)÷(1-5%)×5%=67578.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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