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滨海市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下辖3个施工队、1个金属结构件工厂、1个招待所(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13年经营业务如下:
(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总承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5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2000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自产的金属结构件,同类货物的市场含税价为500万元(当期购进金属结构件原料时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0万元,发票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25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
(2)甲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5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
(3)甲建筑工程公司向C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幢(购置原价789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
(4)甲建筑工程公司下设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33万元,餐厅、歌厅、舞厅收入共55万元。(当地政府规定娱乐业适用20%的营业税税率)
[问题] 甲公司应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纳增值税额=500÷(1+17%)×17%-300×17%=21.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