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企业为高尔夫球及球具生产厂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3年10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一批PU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款1.7万元,委托乙企业将其加工成100个高尔夫球包,支付加工费2万元、增值税税款0.34万元,取得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企业当月销售同类球包不含税销售价格为0.25万元/个。
(2)将委托加工的球包全部收回并批发给代理商,收到不含税价款28万元。
(3)购进一批碳素材料钛合金,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50万元、增值税税款25.5万元,委托丙企业将其加工成高尔夫球杆,支付加工费30万元、增值税税款5.1万元,取得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委托加工收回的高尔夫球杆的80%当月已经销售,收到不含税价款300万元,尚有20%留存仓库。
(5)主管税务机关在11月初对甲企业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乙企业已经履行了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丙企业未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
(其他相关资料:高尔夫球及球具消费税税率为10%,以上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通过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并在当月抵扣)
[问题] 计算甲企业当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0.34+25.5+5.1=32.64(万元) 销项税额=28×17%+300×17%=55......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