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林某自2001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5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林某负责。2002年2月初,林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1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100000元,营业成本1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5500元,期间费用800000元(其中包括50名员工的工资460000元以及林某的工资20000元,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5500元。
2002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1年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客房收入200000元未入帐。
(2)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80000元全部计入了费用(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息为60000元)。
(3)期间费用中包括广告支出50000元,市容、环保、卫生罚款30000元,业务招待费40000元。
(林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对企事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的税率表

要求:
(1)计算林某2001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林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1)补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①补缴的营业税=200000×5%=10000(元)
②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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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纺织品生产企业2005年度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内销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出口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 (2)12月份,以使用不久的一辆公允价值47万元的进口小轿车(固定资产)清偿应付账款50万元,公允价值愈债务的差额债权人不再追要。小轿车原值50万元,已提取了折旧20%;清偿债务时企业直接以50万元分别冲减了应付账款和固定资产原值; (3)外购原材料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3500万元、增值税595万元;接受某公司捐赠货物一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50万元、增值税8.5万元; (4)全年应扣除的销售(经营)成本4300万元(未含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70万元、技术开发费60万元(2004年的技术开发费50万元);经批准向本企业职工借款3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借用期限半年,支付了利息费用24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5%); (5)通过当地政府机关向贫困山区捐赠自产产品一批,成本价20万元,市场销售价格23万元。企业核算时按成本价格直接冲减了库存商品,按市场价格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3.9l万元与成本价合计23.9l万元计入了“营业外支出”账户; (6)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收益40万元,在境外已缴纳了20%的公司所得税。 (注:增值税退税率13%)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每问均为共计金额: (1)计算2005年出口货物应退的增值税; (2)计算清偿债务资产的应纳税所得额; (3)计算2005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总额; (4)计算2005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业务招待费; (5)计算2005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利息费用和技术开发费; (6)计算2005年所得税前应扣除的捐赠支出; (7)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税额; (8)计算该企业2005年度汇算清缴实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