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集体企业甲由于投产新产品,急需炭黑,所以派人外出采购。采购员在省城未搞到炭黑,正在着急,偶然间遇到一个手持乙镇副业办公室介绍信的推销员。此人自我介绍说,乙厂与一个科研所联营,生产出一种新型炭黑,质量好、价格低,每吨只卖2300元,并拿出样品让甲厂的采购员看。这个采购员是工人出身,他凭经验觉得和厂里用的炭黑在外观上没什么两样,于是就购买了10吨。 甲厂使用这批炭黑后,产品质量一落千丈,引起多起退货纠纷,到了停产整顿的地步。后经查明发现问题就出在炭黑上,遂请科研单位专家鉴定,才知道乙厂发来的货根本就不是炭黑,而是一种外观与炭黑非常接近的炭黑泥,根本就不能用。 甲厂明白自己上当受骗了,于是找乙厂要求退货并让他赔偿损失。乙厂答复,看样订货愿买愿卖,买错了东西是你们自己的责任。甲厂没办法,只好告到法院。法院调查后查明,这批所谓的炭黑是乙厂承包某炭黑厂清理污水池工程时从池里挖出的沉淀物,乙厂将清理出的污物运走,晒干后过箩,再用面粉加工机磨细,外观上和炭黑一样。他们见市场上炭黑走俏,1吨可挣2000余元,于是就将这些炭黑泥当炭黑卖给甲厂。 请问:乙厂的行为是什么行为其应承担法律责任吗

【参考答案】

乙厂并无生产和经营炭黑的能力,却谎称自己能生产出质好价廉的新型炭黑,故意将污水中挖出的炭黑泥当作合格炭黑出卖;为达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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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刘、关、张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保管。同年10月,刘出差遇赵,赵愿购买此画,刘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赵。事后,刘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万元。 赵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即将画交付给王。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依此约定,赵将画交付王,王亦先期付价款4万元。王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处买了此画。黄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黄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于1994年12月与王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周以前即知赵有这样一幅画。周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就地调查,发现赵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而王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说理。赵得知后,找到黄,要求黄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请问:1.本案各个阶段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 (1)刘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赵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王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赵对王的债权,应由谁承担
问答题
1990年4月,王××从某县丝绸厂因病提前退休回原籍农村生活。同年6月,王××与同村的张××、刘××共同商量,利用本村妇女手工艺优势,从县丝绸厂承揽手工钩制出口台布的加工业务。3人一拍即合,商定王××出资500元,负责与丝绸厂联系业务,保管账目;张××出资2200元,负责纱线和成品台布的运输;刘××出资3500元,负责组织本村妇女钩制台布,进行技术指导,并验收成品台布。并商定挣了钱大家一起分,亏了本大家一起赔。3人当即找到村会计,告诉了村会计上述内容,让其代为起草一份协议。由于村会计农活忙又办事拖拉,书面协议一直未能形成。 3人商量好后很快凑齐了资金,王××利用原在县丝绸厂工作过的有利条件,也很快揽到了加工业务,至当年年底,共为厂方完成了7批加工任务,赢利8万余元,3人按约定比例分配了赢利。1991年初,在加工第8批台布过程中,由于农村妇女忙于过春节,台布质量出现问题,结果给县丝绸厂造成10万余元的外贸损失。县丝绸厂要求3人赔偿该损失,这时张××、刘××提出,自己是受雇于王××干活的,拒绝承担责任。王××无奈先独自赔偿了丝绸厂损失,然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责令张××、刘××承担相应的责任。 请问:(1)王××与张××、刘××之间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 (2)刘××、张××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