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友谊商场是1995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市商业管理局领导。1995年春,市商局为给本局职工搞福利,从市友谊商场家电门市部购买电风扇200台,每台价格200元,共计价款40000元。当时商局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讲:局里暂时无钱,等到年底时再付款。商局购得电风扇后,将其全部安装到本局职工宿舍里,一户一台,职工均无偿使用。1995年底,商局未付款给友谊商场,友谊商场遂于1996年初派会计到商局办公室索要货款,但多次索要商局均未付款。1996年底,商局领导召集友谊商场经理一起开会,并做出决定:鉴于商场的2位经理均是局里派去的,另有商场的4位职工是从局里调去的,上列6人均住着局里的房子,电风扇他们也人均享受着一份,因此,电风扇款由友谊商场从职工福利费中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商场经理在会上被迫同意。但事后商场职工反映强烈,商场经理便又派出会计索要货款,商局拒付。后友谊商场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商局付款。商局则以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之间的纠纷,是因单位为职工搞福利引起的,局里已做出处理决定为由拒不应诉。 请问:某市商业管理局与友谊商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否不受我国民法的调整某区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原因何在

【参考答案】

本案中,虽然商局与友谊商场在行政上是上下级关系,但他们之间发生的是一种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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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试题

问答题
刘、关、张于1994年8月8日各出资1万元买得一幅名画,约定由刘保管。同年10月,刘出差遇赵,赵愿购买此画,刘即将画作价4.5万元卖给赵。事后,刘告诉关、张。关、张要求卖画的款项,刘便分别给了关、张各1.5万元。 赵买到该画后,于同年12月又将该画以5万元卖给王。二人还约定:买卖合同签订后赵即将画交付给王。但由于本地正在筹备一次个人收藏品展览,赵欲参加,所以双方约定该画交付后如果半年内该收藏品展览未举行,则该画的所有权即转移给王。依此约定,赵将画交付王,王亦先期付价款4万元。王得到画后,经常对朋友展示炫耀此画,他的朋友黄也表示喜欢此画。1995年3月份黄以6万元的价格从王处买了此画。黄买到之后,嫌画的装裱不够精美,遂将画送到某装裱店装裱。由于黄未按期付给装裱店费用,该画被装裱店留置。装裱店通知黄应在30日内付其应付的费用,但黄仍未能按期交付。装裱店遂将画折价受偿,扣除了费用后,将其差额补偿给了黄。黄不同意装裱店的这一做法。 赵于1994年12月与王签订了合同后,因经营借款需要又于1995年2月将该画抵押给朋友周,周以前即知赵有这样一幅画。周后来在装裱店看到此画,立即就地调查,发现赵在抵押该画之前,已将其卖给王,而王于1995年4月份因遇车祸不幸身亡,其财产已由其妻子继承,遂找赵说理。赵得知后,找到黄,要求黄或者返还该幅画,或者支付王尚未支付的1万元价款。 请问:1.本案各个阶段有哪些主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2.根据本案不同阶段的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责任情况, (1)刘是否有权出卖该画刘与赵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赵与王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该画的所有权何时转移 (3)王是否有权出卖该画,黄能否取得该画的所有权 (4)装裱店的做法是否合法 (5)赵能否以该画作抵押向周借款,周的权益能否得到保护 (6)赵对王的债权,应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