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分类题
黄某于2013年4月被某大药房聘用,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元。”该药房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了黄某违约金500元。2014年7月,黄某因该药房工资低而辞职。该药房以黄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已收取的违约金。请问该药房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合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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