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县卫生防疫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王某在刘某开办的餐馆内进行卫生监测,发现有蚊蝇飞舞,于是决定对刘某处以50元的罚款。刘某辩称有个别的苍蝇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对他的处罚过于严重,但又不敢得罪人,只好乖乖取钱,正准备上缴时,被其妻洪莱拦住,坚持要王某出示有关的文件。王某解释说;“文件我没带。”刘莱夫妻二人对此解释极为不满,声称如果没有文件规定的依据就拒绝缴纳。这时候王某发火了:“你们什么态度,这样处罚你们都算轻的了,还得寸进尺要看什么文件”,刘某说;“你这是什么话。”双方于是发生争议且都出育不逊。经在场群众的劝阻,双方停止了争议;县卫生防疫站遂于次日,作出处罚决定,以刘某拒绝缴纳罚款、威胁辱骂监督、干扰监督员执行公务、严重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为由,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刘某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在公共场合向监督员王某道歉,(2)对刘某从重处以1000元的罚款,并将该处罚决定张贴于有关部门的门前。 问题:本案中的行政处罚行为在哪些地方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参考答案】

(1)在实施处罚之前,没有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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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某市大行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环保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详实的调查和检测,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0000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该环保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丁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2)对该公司处以 30000元的罚款。(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