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11月2日,A金属材料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B钢铁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买卖合同,11月5日A公司向中国银行Y支行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正面记载了出票人为A公司,收款人为B公司,票面金额为100万元,汇票到期日为2005年5月5日,A公司在出票人栏内加盖了单位财务专用章以及法定代表人的签章,中国银行Y支行(以下简称“Y银行”)在承兑栏内加盖了汇票专用章,汇票背面记载了第一背书人为B公司,被背书人亦为B公司;第二背书人为C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被背书人为D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甲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第五被背书人,其前手向甲公司背书转让该汇票时,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的字样,但未在票据上记载被背书人名称,甲公司持票后在该票据上记载自己为被背书人,并加盖了单位的公章和授权代理人甲公司出纳员的签名。2005年5月5日,甲公司委托中国银行x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提示付款,Y银行拒绝付款,拒付理由书载明:第一,此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第二,甲公司未在该银行承兑汇票上加盖单位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单位的公章;第三,该汇票未填写承兑汇票协议编号和交易合同号;第四,A公司存人本行的资金不足。 后查明,该汇票在背书转让过程中,被背书人一栏均未填写单位名称,属空白背书。甲公司取得该汇票后,委托中国银行x银行向承兑银行Y银行收款时,x银行要求甲公司的出纳员在空白的被背书人一栏填写被背书人的单位名称,该出纳员在填写单位名称时,将第一被背书人错写成第一背书人,造成背书不连续。后甲公司向委托收款的x银行说明了造成背书不连续的原因,同时又提供证据证明各背书当事人间均支付了相应的对价,以汇票背书方式结算了货款。x银行持上述证明材料,再次向Y银行提示付款仍被相同的理由拒付。问: (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 (2)甲公司被拒绝付款后,能否行使追索权为什么如果行使迫索权,被追索的对象有哪些如何进行追索甲公司向追索对象请求清偿的金额有哪些 (3)如果甲公司在委托x银行提示付款前,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4)如果甲公司在被Y银行拒绝付款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

【参考答案】

(1)付款人Y银行第一次拒付时,其拒付理由不完全正确。第一,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第一被背书人与第二背书人不一致,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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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2005年10月,甲融资租赁公司(下称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约定:甲公司按乙公司要求,从国外购进一套玻璃生产线设备租赁给乙公司使用;租赁期限10年,从设备交付时起算;年租金-400万元(每季支付1 O( )万元),从设备交付时起算;租期届满后,租赁设备归乙公司所有。为了保证乙公司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丙公司所属的职能部门A在征得丙公司的口头同意后,与甲公司订立保证合同,约定在乙公司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由丙公司的职能部门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订立合同时,知道A是丙公司的职能部门。甲公司依约将采购的设备交付给乙公司使用;乙公司依约开始向甲公司支付租金。合同履行期间,甲公司获悉:乙公司在融资租赁合同洽谈期间所提交的会计报表严重不实;隐瞒了逾期未还银行目=额贷款的事实。甲公司随即与乙公司协商,并达成了进一步加强担保责任的协议,即:乙公司将其所有的一栋厂房作抵押,作为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 义务的担保。为此,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乙公司将用于抵押的厂房的所有证书交由甲公司收存。尽管如此,乙公司还是继续停止向甲公司支付租金。经甲公司多次催告,乙公司一直未支付租金。甲公司调查的情况显示:乙公司实际已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合同履行期问,承租物经过一段时期的维修,乙公司认为,既然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那么相应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详.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甲公司在乙公司停止支付租金后,可否以乙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为由撤销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2)甲公司是否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说明理由。(3)A职能部门和丙公司是否应当向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甲公司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并说明理由。(4)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5)如果乙公司破产,乙公司向甲公司租赁的设备是否属于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6)乙公司认为维修费应该由甲公司承担的观点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