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正远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0年3月份发生下列销售业务:
(1)3日向A公司销售商品1000件,每件商品的标价为80元。为了鼓励多购商品,正远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10%的商业折扣。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72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2240元。商品已发出,货款已收存银行。
(2)5日向B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6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00元。正远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3)13日收到B公司扣除所享受现金折扣后的全部款项,并存入银行。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
(4)15日向C公司销售商品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售价为9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5300元。货款尚未收到。
(5)20日C公司发现15日所购商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要求正远公司在价格上给予8%的销售折让。正远公司经查明后,同意给予折让,收到C公司转来的税务部门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
要求:编制正远公司上述销售业务的(1)~(5)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和专栏名称;不要求编制结转销售成本的会计分录)
【参考答案】
本题考核商品销售收入业务的会计处理。
(1)借:银行存款 842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2000......
(↓↓↓ 点击下方‘点击查看答案’看完整答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