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家具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0月发生了如下业务;
(1)购进板材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是200000元,增值税为34000元,有关单证已经经过认证;
(2)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木一批,取得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的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是80000元,有关单证已经经过认证;
(3)向某企业销售办公家具一批,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00元;
(4)向某家具厂销售家具一批,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00元;
(5)期初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余额为20000元。
要求:计算该家具厂2008年10月应该缴纳的增值税。

【参考答案】

(1) 进项税额=34 000+80 000×13%=44 400(元)
(2) 销项税额=1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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