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5年9月,A银行应顺安公司的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为大鹏公司,汇票金额为100万元,代理付款行是B银行。某日,A银行给B银行发来电传,称:因发现大鹏公司有重大欺诈行为,请立即停止兑付本行签发的汇票。当大鹏公司业务员持票向B银行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大鹏公司遂以A银行和B银行为被告,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判决A银行和B银行连带承担该汇票的付款责任。
 
 [问] 如果是顺安公司告知A银行,大鹏公司有欺诈行为,A银行是否应当拒付汇票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因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抽象性,原因关系的无效不影响票据行为的效力,民法中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定,不能作为确认票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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