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为向乙支付货款签发了商业承兑汇票,此前甲之股东A曾在甲请求代为付款的报告上签字同意,故甲将汇票的付款人记载为A。票据到期前,乙向A提示承兑,A拒绝承兑。乙以甲、A为被告向法院提起票据诉讼,请求判令甲和A对支付票据金额承担连带责任。
[问] 2003年10月8日,武汉市丰实粮油公司(以下简称丰实公司)业务员刘某要到吉林省吉林市购大米,遂申请其开户银行签发银行汇票,以持往异地办理转账结算,其开户行签发了一张金额为150万元,收款人为刘某,兑付行为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的汇票。刘某带着这张汇票到吉林后,购粮中间介绍人陈某以发运粮食需要抵押为由,将刘某携带的汇票要到手,交给了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经理张某作抵押。张某拿到汇票后因购买该市某粮油站的大米,于是将这张已经承兑了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了某粮油站。该票据到期后,某粮油站持票向承兑行农业银行吉林市某区支行要求付款时,因背书不连续遭到拒绝。
[问] 本案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否成立
【参考答案】
本案中付款人的抗辩事由是成立的。吉林市天龙粮油公司没有给付丰实粮油公司相应的对价,而是以抵押为名占有该汇票。该汇票没有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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