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2年5月,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生产设备,签发了一张为期6个月的商业汇票。乙公司将该票据转让给丙,丙在汇票上记载“质押”文句,并在票据上签章后交给丁,丁将汇票又转让给戊。戊向银行提示付款。
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付的设备后,认为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甲、乙公司因此发生争议。甲公司遂通知银行停止支付票据款。
2002年10月9日,甲公司会计室被盗,除丢失现金外,还丢失1张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到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A将从甲公司盗得的汇票以甲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买电脑一台,B公司不知该汇票是A盗取的,收下了汇票,并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C。C在汇票上注明“不得背书”字样后将该汇票转让给了D,但D又将其转让给E。10月25日,E持该汇票向银行提示付款。银行将票据款支付给E。甲公司得知后提出异议,银行认为甲公司挂失止付已过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已失效。甲公司认为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票据已失效。银行不应明知票据已丢失仍然付款。
根据上述情况,分析下列问题:
(1) 银行能否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2) 若戊未获提示付款,甲、乙、丙、丁应否向戊承担票据责任
(3) B、C、D、E对甲公司丢失的票据进行的票据行为是否有效
(4) 银行认为甲公司挂失止付已过12天,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挂失止付通知书已失效的理由是否正确甲公司认为该汇票已经挂失止付,票据已失效,银行不应明知票据已丢失仍然付款的理由是否正确
(5) 若E向银行提示未获付款,则E能否向A、B、C、D行使追索权

【参考答案】

(1) 银行不能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为由拒绝支付票据款。
因为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不同。票据关系一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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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都于2002年就变体“秦都”字及汉语拼音组成的组合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获得批准,核定使用商品为秦都饭店及秦都风味小吃,商标证号为第23456号。2004年5月10日,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引进使用“秦都”注册商标、名称字号、风味小吃系列特色菜品协议书》,约定由李红在三春市开设酒家,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和名称字号,使用期限一年,使用费6万元。公司向李红出具了“独家代理”授权书,该协议未送交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发出公告。协议签订后,李红即开始在三春市经营“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于2004年11月10日在三春市工商局登记注册了“秦都饭店三春分店”。2004年8月底,赵青也派人到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学习“秦都”系列菜品的制作工艺,并于2005年1月开始在三春市经营该系列菜品,还在其开办的南方大酒店门前竖起一块内容为“引进秦都风味系列菜品”的灯箱广告。李红发现后向三春市人民法院起诉,称依其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引进协议,其取得了在三春市独家使用“秦都风味”注册商标的独家使用权。赵青在三春市开设秦都风味系列菜品并大做广告,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赵青撤销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3万元。 请问: (1)“秦都风味”是否为注册商标李红要求保护的“秦都风味”文字商标的独家使用权是否存在 (2)李红与先秦饮食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许可协议是否有效 (3)李红作为商标侵权发起人,其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问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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