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注册税务师2012年3月对某一般纳税人企业2011年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核,发现企业以下问题:
(1)2011年8月将自产的钢材20吨用于公益性捐赠,成本3000元/吨,对外售价4500元/吨,企业入账分录为:
借:营业外支出 702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
(2)2011年12月份将在建工程领用的材料成本30000元计入生产成本中,由于企业生产产品成本已经进行了部分结转并销售,无法按照审核发现的30000元直接作为错账调整金额。2011年底企业的原材料科目余额为50000元,生产成本科目余额是100000元,库存商品科目无余额,当期的主营业务成本是200000元。
假设该企业已经结账,在建工程还未完工。请代注册税务师做出纳税调整分录。(增值税税率17%,企业所得税税率25%,不考虑其他税费)

【参考答案】

(1)企业应按对外售价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500对外售价17%=15300(元),补计增值税销项税额1530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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