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在题后的括号内填入正确的选项)
营业地在我国的甲公司向营业地在英国的乙公司订购电脑2000台。合同规定,电脑价格为每台 600美元CIF上海,2004年7月2日纽约港装货,合同未约定法律适用问题。货物于2004年7月2日装船,但是外包装有破损。乙公司向船公司出具了货物品质的保函。船长应乙公司的请求,出具了清洁提单。乙公司据此从银行取得了货款。货物到达上海港后,甲公司发现,电脑外包装箱有严重破损,电脑亦受到损坏,遂向船方提出索赔。船公司出示了乙公司提供的保函,认为该事应由乙公司负责,并建议甲公司凭手中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下列关于乙公司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

A.乙公司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
B.乙公司不应对船公司承担责任
C.乙公司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D.乙公司不应对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热门 试题

问答题
美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所属的“伊丽莎白”号货轮于2005年6月1日,装载中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和韩国丙公司的货物从青岛驶向美国洛杉矶,其中中国甲公司的货物根据约定,装载于舱面上。货轮在公海航行时,由于海上突然大雾弥漫,“伊丽莎白”号与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的“正大”号货轮相撞,甲公司的部分货物由于相撞落人海中,经尽力捕捞仍然湿损严重。两船双方均认为是由于对方的过错导致相撞。“伊丽莎白”号继续前行的过程中,突遇暴风雨,船舶随时有倾覆的可能,船长不得已命令抛弃甲公司的剩余货物。由于海浪冲进船舱,日本乙公司的货物湿损。船舶出现故障,为了安全,该船就近驶入新加坡的某港㈠进行维修,维修过程中支付港口费、维修费、装卸货物费用、船员工资若干。该船最后到达洛杉矶港时,韩国丙公司的货物也由于迟延到达市价大跌。后当“伊丽莎白”号返回青岛时,各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诉讼。问题:(1)青岛海事法院应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审理“伊丽莎白”号和“正大”号的船舶相撞纠纷?(2)如果青岛海事法院无法查明“伊丽莎白”号和“正大”号相撞的原因,法院应如何处理?(3)本案中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是哪些?(4)假设该案中的共同海损在德国汉堡进行理算,青岛海事法院在审理中对当事人就共同海损的争议应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