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3年10月2日,中国甲公司与加拿大乙公司以FOB青岛价格条件签订了从中国向加拿大出口一批华人所需春节用品的合同,乙公司通过银行开出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为2003年12月10日至31日青岛装运。乙公司所订船舶在来青岛的途中与他船相碰,经修理于2004年1月20日才完成装船。甲公司在出具保函的情况下换取了承运人签发的注明2003年12月31日装船的提单。船舶延迟到达目的港纽约,造成收货人丙公司与一系列需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均延迟履行,并导致一些需方公司向丙公司提出了索赔。丙公司赔偿了提出索赔要求的需方后转而向承运人提出了索赔。 问题:(1)本案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是否属于倒签提单?为什么? (2)承运人应否赔偿收货人丙公司的损失?为什么? (3)本案货物的风险自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参考答案】

(1)属于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正当行为。它是指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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