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系原浙江省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委员。2008年4月25日,甲到温州市龙湾区参加龙湾区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横向联席会议”。4月26日晚9时许,甲独自一人来到温州市金江路,在大榕树下石凳处遇到了暗娼乙。甲主动与乙搭讪,问明其身份和嫖宿价格后,将乙带到了他们商量好的嫖宿地点万隆饭店,被治安联防队员抓获并扭送至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在龙湾区分局接受讯问时,甲自称名为“常健”,谎称自己是顺民县个体户,态度十分恶劣,拒不承认自己的错误,并与讯问的分局治安民警丙、丁发生口角。丙、丁对甲进行了殴打,造成甲多处淤伤。4月27日,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认定常健(甲)“嫖宿暗娼”,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给予其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并于当日将其交行政拘留所执行。温州市龙湾区及顺民县人大常委会因甲下落不明,四处寻找,4月28日,发现甲被押在温州市公安局拘留所,4月29日,将其保释。甲不服该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 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找到了万隆饭店的服务员、前台接待员,对他们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笔录,龙湾分局的行为是否合法人民法院能否以此新收集的证据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参考答案】

在一审期间,龙湾区分局又向证人收集证据的行为是不合法的。《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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