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项选择题
2006年7月,甲、乙、丙、丁四人决定成立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四方约定,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出资40万元,乙以货币出资35万元,丙以非专利技术出资25万元。丁以劳务出资。在经营过程中,乙与甲、丙发生分歧,决定抽回其出资,甲、丙不同意,丁未发表意见。乙于是决定将出资转让给戊,但是甲、丙不同意,但乙仍将其出资转让给戊。年终分红时,甲、丙未分红给戊,戊遂诉至法院。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乙( )抽回其出资。
A.可以
B.不得
C.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D.在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的情况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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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题
多项选择题
春晖服装公司股东出资方面( )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股本总额
B.甲、乙的出资
C.丙的出资
D.丁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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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
若本案当初由甲、乙、丙、丁、戊5人发起设立成立食品加工股份有限公司,则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
A.500万元
B.1000万元
C.30万元
D.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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