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如何评价唐律的该条规定
【参考答案】
①唐朝为了防止诬告,在提起诉讼时对当事人的告诉权进行了限制,以避免社会和司法混乱的发生。②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到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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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段文字反映了汉朝的什么制度该制度的历史渊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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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何为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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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唐朝关于限制告诉权的例外情形。
适用该原则有何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