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唐律疏议·斗讼律》规定:诸告人罪,皆须明注年月,指陈实事,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官司受而为理者,减所告罪一等。即被杀、被盗及水火损败者,亦不得称疑,虽虚,皆不反坐。其军府之官,不得辄受告事辞牒,若告谋叛以上及盗者,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何为依“为受即送官司”之法
【参考答案】
所谓“为受即送官司”之法,是指规定由官府正式受理案件的法律条文。对于犯谋叛以上及盗窃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交官府处理,官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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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根据该段文字分析唐朝对提起诉讼的限制和处断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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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段文字反映的问题。
对于违法受理限制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这一规定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唐朝关于限制告诉权的例外情形。
适用该原则有何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