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是A国(与我国签有税收协定)W大学的3名教师。2008年3月1日甲、乙两人应我国H大学邀请入境讲学,2007年11月1日,丙根据我国大专院校的国际交流项目来我国H大学工作。W大学每月支付给三人的工资标准折合为人民币分别为:甲40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4 000元;乙45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6 750元;丙 58 000元,在A国应纳个人所得税8 700元,三人在W大学的个人所得税均由W大学代扣代缴。3人在华工作的有关情况如下:
(1)甲于2008年4月30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0 000元;
(2)乙于2008年10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5 000元,乙为我国某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取得税后收入45 000元,取得在B国投资某公司的股息收入(折合人民币)12 000元,在B国已纳个人所得税2 400元。
(3)丙于2008年2月1日临时离境回国,3月1日返回,2008年12月31日结束工作离境回国。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中国H大学每月为其支付讲课费28 000元。除此之外,丙在A国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取得转让收入折合为人民币,80000元,丙当年在中国出版专著,取得稿酬所得50000元,从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收入10000元。
要求:计算甲、乙、丙3人2007年应该在华缴纳或由他人代付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元的
5
0
2
超过500~000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 000~5 000元的部分
15
125
4
超过5 000~20 000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 000~40 000元的部分
25
1 375
6
超过40 000~60 000元的部分
30
3 375
7
超过60 000~80 000元的部分
35
6 375
8
超过80 000~100 000元的部分
40
10 375
9
超过100 000元的部分
45
15 375

【参考答案】

甲:3~4月份应纳税额=20 000×(1-20%)×20%×2=6 400(元)
乙:3~10月境内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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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某外资企业(简称甲企业),经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到2001年底享受定期免税政策已经期满。2004年年初外方投资人将分得的2003年的税后利润1000万元在西部地区投资开办经营期为8年的生产性企业(简称乙企业),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甲企业的外方已按规定办理了再投资退税。2005年经考核,乙企业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的标准,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的称号。 2005年度甲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情况: (1)隐瞒10月份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55万元(含税),被处少缴增值税额1倍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已在税前扣除,该笔税款已于12月20日补缴入库。 (2)转让记账式国库券收益3万元,与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一并已在税前扣除。 (3)技术开发费30万元(上年技术开发费开支25万元),已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4)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100万元(在境外已纳税款30万元),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2005年自筹资金购买国产设备,总投资16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130万元,增值税 22.1万元(后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设备运输费1.9万元,设备安装费6万元。 (甲、乙企业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甲企业200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400万元)。 要求计算: (1)甲企业外方应缴回的再投资退税额; (2)甲企业接受处罚应调整的所得额; (3)与国债相关的所得额调整; (4)与技术开发费相关的所得额调整; (5)境内经营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 (6)购买国产设备涉税计算; (7)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或补税; (8)甲企业2005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