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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一 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 2003年8月,李哲和妻子、女儿参加上海某旅行社组织的“千岛湖三日游”旅游团。地接社浙江某旅行社在26日下午安排了参加沿江漂流公司的竹筏漂流。李哲一家人坐在竹筏的后排,女儿坐在中间。游客们谁也不知道,筏工是临时性未经培训的民工,游客上船时,也没有人安排他们穿救生衣。竹筏离岸不久,风大水急,竹筏直打转,筏工慌了手脚,游客们这时惊慌失措。更让游客们没想到的是这时筏工使用的撑杆也失效了,他无法让竹筏正常的漂下去。荒乱中,李哲的女儿落入了水中,但筏工并没有采取任何抢救措施,跳入水中抢救的只有李哲。十分钟左右,在岸上的筏工听到呼救声后游过去帮着将李哲的女儿救起,但李哲因体力不支沉入了江底,再也没有活着出现。巨大的悲痛笼罩着李家,在他们要求组团的上海某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遭到拒绝后,遂将上海某旅行社和浙江某旅行社起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问题 1.谁应承担本案中的事故责任? 2.从本案中应该受到什么样的启迪?

【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1.本案中漂流作为一项特种旅游项目,漂流公司不仅没有安排漂流的游客穿救生衣,还使用了未经培训的民工无证撑筏。当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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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案情介绍(文中姓名都是化名)2003年4月中旬,在湖南南部一个名为张谷英村的地方,有一个叫张再发的村民,发现自己家房子的山墙快要倒了,他就自己动手,拆除并维修了这面山墙。张再发拆除的这面山墙,由于年久失修,在拆除以前这堵墙已经严重破损。张再发觉得墙体如果不维修,不知道哪天就会倒塌,说不定还会砸到人。但是,早在2001年6月,张谷英村的古民居建筑群以其严格按照封建伦理观念修建的整体建筑风格,被列为国家重点保护文物。鉴于张谷英村的民居建筑是文物这一特点,文物部门规定,在修建时必须在文物部门的指导下,依照维持原貌的原则,保持整体的建筑风格。所以,张再发修墙之前便和村里打过招呼。可是,村委会告诉张再发,因为整个村子是文物,所以村委会并没有批准维修的权利,让其去找设在村里的张谷英民俗文化建设指挥部。该建设指挥部是当地政府为开发保护张谷英村设立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能之一就是监管张谷英村的修建工作。张再发提到既然房子是文物,修墙如果修成原样肯定会花较多的钱,于是就请求指挥部能给自己一些修缮补贴。对于张再发的请求,指挥部拒绝了。指挥部指出,文物处管辖的国家经费没有对个人房屋维修的计划,这笔经费主要是对环境整治、大面积公益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指挥部不承担个人维修费用的答复,张再发自然不满意。他想,房子虽然是国宝,但是毕竟还是自己的财产,为了安全,他自己动手,私自维修了墙体。结果,被张谷英民俗文化建设指挥部告之:推倒重修,恢复原状。法律问题1.张再发私自拆除他家房子山墙的做法对不对?其法律依据是什么?2.本案中指挥部不予资助的做法是否符合《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该房子的修缮费用应该由谁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