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进口1000公吨小麦合同。事后A公司与中国其他两家公司分别签订转售500公吨小麦合同。合同履行期内,B公司因故明确表示无法履行合同。A公司多次交涉未果,遂向B公司提出如下赔偿要求:①B公司无法履行合同造成的利润损失;②支付给国内两家公司的违约金;③催促B公司履行合同等文电、办公费用;④其他因B公司违反合同造成的损失。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参考答案】
A公司提出的第①、③、④项赔偿要求是合理的,第②项不合理。理由如下:中美两国均为《公约》成员方,且合同中未排除对《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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