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一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货物为羊毛毛线,共37000磅,分两批装运,第一批20000磅,最晚于2008年8月22日交货;第二批17000磅,最晚于2008年8月27日交货。并且,L/C金额与货物数量均有5%的增减幅度。 L/C受益人发运货物,第一批于2008年8月19日发货20000磅;第二批于2008年8月24日交货18000磅。开证行拒付第二批货物的单据,拒付理由是超装。议付行认为5%增减幅度指全部提交的货物而言,故提交单据相符。开证行称该幅度指每批货物而言,故第二批货物超装。你认为上述拒付成立吗

【参考答案】

开证行拒付不合理。事实上,第二期装运不存在超装。根据《UCP600》第30条C款: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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