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丙三人达成一书面合伙协议,约定各自出资2万元,共6万元,开立一家小饭馆,并按出资比例平均分配盈余,分担亏损。2006年1月经核准注册,取得营业执照,开始营业。到2006年底,因经营管理不善,饭馆负债累累,欠某装修公司1万元钱尚未偿还。此时丙提出退伙,甲、乙二人不同意。丙于2007年2月提走其出资2万元,自行退出。甲、乙二人继续经营饭馆。2007年9月,甲、乙二人为了增加菜的花样,招揽食客,于是想招聘四川名厨,推出四川火锅系列,但资金不足。于是甲、乙二人向丁提出借款2万元,2008年1月1日归还。丁同意借款,但提出一条件,若饭馆盈利后,甲、乙二人除还本付息外,还应将所得利润分与其一份;若不盈利,甲、乙二人则届时还本付息。推出四川火锅系列后,饭馆并未盈利,亏损仍然出现,到年底,又亏损了1万元。 2008年1月,某装修公司因向其索债不成,便诉至法院,同时丁也因甲、乙二人不能届时还本付息,向法院提出诉讼。法院对此进行合并审理。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被告方丙认为,自己已于2006年底退伙,故饭馆所欠全部债务应由甲、乙承担。丙的辩称有理由吗
(2)被告方甲、乙认为,丙不经二人同意,自行退伙无效,故按合伙协议,饭馆对某装修公司所欠1万元债务、对丁所欠2万元债务以及对饭馆的亏损,丙均应承担1/3的份额。甲、乙的辩称有理由吗
(3)法院审理本案中,有人认为原告丁名为借款给甲、乙,但他参与饭店的盈亏分配,实为一种合伙关系,所以对饭店经营四川火锅的亏损也应分担。这种意见有道理吗

【参考答案】

(1)丙虽于2006年底退伙,但他应对在此之前饭馆所欠债务承担责任,对此之后饭馆所欠债务不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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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试题

问答题
甲国有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长期亏损,已严重不能清偿到期债务。2008年1月1日,甲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照法定程序,于2008年2月1日宣布甲企业破产,并于 2月10日成立了清算组。随后,清算组在对甲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时,发现以下问题: (1)2007年12月1日,甲企业和A企业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企业于2007年12月20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至破产宣告时,甲企业尚未支付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1000万元。 (2)2007年10月1日,甲企业因不能清偿B银行的到期贷款100万元,被 B银行提起诉讼,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5日依法查封了甲企业的办公楼,拟用于偿还B银行的贷款本息。至甲企业的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该财产尚未执行。 (3)2007年12月1日,甲企业和C企业签订了汽车买卖合同,甲企业将一辆价值20万元的汽车转让给C企业。至破产宣告时,甲企业已经将该汽车交付给C企业,但该汽车尚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4)2007年1月1日,甲企业和D企业签订了设备租赁合同,甲企业租用 D企业价值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租赁期限为1年。2007年12月1日,甲企业将该设备转让,取得转让价款120万元。 (5)2007年12月10日,甲企业和E企业签订了标的2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10万元。因清算组解除合同,给E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为 5万元。 (6)2007年12月20日,甲企业因侵犯F企业的专利权,经人民法院裁定,甲企业赔偿F企业50万元的经济损失。 (7)G企业欠甲企业货款80万元,但G企业于2008年2月5日受让H企业的破产债权100万元,G企业向清算组主张:行使抵销权后,G企业的破产债权为20万元。 要求:根据破产法律制度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根据本题要点(1)所提示的内容,土地使用权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2)根据本题要点(2)所提示的内容,被查封的办公楼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3)根据本题要点(3)所提示的内容,甲企业转让给C企业的汽车是否属于甲企业的破产财产并说明理由。 (4)根据本题要点(4)所提示的内容,D企业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并说明理由。 (5)根据本题要点(5)所提示的内容,E企业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6)根据本题要点(6)所提示的内容,F企业的破产债权是多少并说明理由。 (7)根据本题要点(7)所提示的内容,G企业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问答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 A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1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 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1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1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2)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 (3)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由。 (4)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