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某为王某还款的保证人。2005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2005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通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 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
【参考答案】
可以。我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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