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中:“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不予答复的含义是什么?是否发包人提出异议,如竣工结算文件不齐备,竣工图与实际施工不符,都视为已答复,还是一定要确认工程造价才算答复?
【参考答案】
这个问题涉及对《司法解释》的条文的理解,《司法解释》第二十条中的“不予答复”是指建设单位在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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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甲方无正当理由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从第31天起按施工企业向银行计划外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请问: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的竣工结算报告后30天内不办理结算,该约定是否可以视为甲方认可乙方提交的竣工结算?能否适用《司法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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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经建设单位的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日报表是否可以直接作为结算的依据?需否另做鉴定?日报表中有虚报的工程量,如何举证证明虚报的工程量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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