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2001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A 市中山路9号住户叶某被他人击中两枪当场死亡。接到报案后,该市公安局迅速采取追缉堵截措施,将目击证人肖某(系叶某的女朋友)举报的犯罪嫌疑人曹某捕获带回公安局后,侦查员对其办理刑事拘留手续,抓捕时当场对曹某实施人身搜查,缴获五四式手枪一支,当时曹某要求侦查人员出示搜查证,侦查员没有予以理会。现场勘查情况:发现现场遗留一颗完整的未击发的子弹,符合已上膛的手枪拉动套筒一次可退出一颗子弹之规律;发现弹壳和弹头各两枚。法医鉴定结论为:叶某被枪弹从背部、后枕部击穿身体,致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大出血休克死亡。法医没有对尸体作开颅检查以鉴定是近距离射击致死。肖某案发时在场,她作证说:她看到叶某与阿惠扭打在一起,接着听到一声枪响,见到叶某倒在了楼梯转弯平台处,曹某从楼上冲下,用手枪对着叶某的后脑部开枪。曾某、林某案发时也在场,侦查员询问他们是谁开枪时,他们称不清楚,但看到曹某与阿惠是一起到叶某住处,是阿惠和叶某发生打斗。组织林某辨认犯罪嫌疑人曹某时,林某在辨认笔录上签名确认:曹某就是杀死叶某的凶手。
犯罪嫌疑人曹某在第一次被讯问时供述:因经济问题与叶某产生纠纷,叶某扬言要杀害他一家。他将与叶某的矛盾告诉阿惠,要其帮忙调解。2001年11月5日晚12点左右,阿惠身藏两支五四式手枪约他到中山路9号叶某住处,阿惠将叶某叫过来后,把两支手枪摆放在桌上并指责叶某无情无义,继而发生争执扭打起来,此时他拿起桌上的一支手枪朝叶某左背部开了一枪,叶某逃跑到楼梯转弯处时跌倒在地,他迅即上前,对准叶某脑后枕部再开一枪。接着,他和阿惠分别逃离现场,他被迫缉的民警当场抓获,所持五四式手枪被缴获。经刑事技术鉴定:现场提取到的弹壳和弹头是曹某所持手枪发射的。
曹某第一次交代之后就翻供,否认是他开枪杀死叶某,他辩称:叶某与阿惠扭打时,阿惠叫他拿枪打叶某,他也拿了一支枪对着叶某扣了扳机,但枪没响,因自己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被人拉了一下就倒在地上了,枪也掉了,接着就听到枪声,见叶某和阿惠一前一后向楼下跑,自己也起身向楼下跑,又听到一声枪响,见叶某倒在楼梯转弯处,他还没出门口时,阿惠掉了一支手枪在地上,叫他捡起来,他捡起枪后就跑出现场,随后被抓了。以前他之所以承认开枪杀人是为了替朋友承担责任。
本案于2001年12月24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理本案时认为:本案证人肖某指证曹某向死者叶某头部开枪的证词无其他证据印证,案件存在证据不足问题,将本案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于2001年12月29日以同样理由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02年1月29日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将本案再次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2月10日,公安局收到检察院对本案的不起诉通知书。犯罪嫌疑人曹某要求公安局立即释放他。市公安局对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不服,要求复议,对曹某的释放要求不予理睬。后来公安局针对检、法机关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详细分析研究后,请刑事技术专家再次对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取得了重要证据并做出鉴定结论,于2002年7月再次将该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2002年5月23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初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某死缓。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