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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税务师对某企业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果如下:2012年度利润总额200万元,纳税调整增加4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240万元,适用税率2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累计预缴企业所得税50万元,2012年汇算清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 另外,发现该企业有一处房产在2008年1月一2009年12月未计提折旧,经询问企业有关人员获知,此处房产为企业直销门店营业用房,因企业营销策略调整,在此期间直销门店闲置未用而暂停计提折旧。经审核确认,该房产符合税法规定的年折旧额为30万元,企业于2012年补提这部分折旧,并计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假定该企业2008年一2011年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08
2009
2010
2011
应纳税所得额
-200
50(已弥补2008年度亏损)
300
160
应纳企业所得税额
-
12.5
75
40
已纳企业所得税额
-
12.5
75
40
问题:
1.营业用房闲置暂停计提折旧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企业2008年1月一2009年12月未计提的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中应如何处理?
3.由于上述折旧因素,2012年度对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论是否应作修改?并说明理由。

A.5
75
40
已纳企业所得税额
-
12.5
75
40
问题:
B.营业用房闲置暂停计提折旧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C.企业2008年1月一2009年12月未计提的折旧额在企业所得税中应如何处理?
D.由于上述折旧因素,2012年度对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结论是否应作修改?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营业用房闲置暂停计提折旧未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处理不正确。根据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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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书”,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协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下列关于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及其责任类型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设立时依法也可以由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共同作为合伙人B.该会计师事务所是具有专业机构性质的合伙企业,属于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C.该会计师事务所性质上是两合公司D.该会计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E.在任何情况下,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都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下列关于本案合伙人、出资、证据及诉讼管辖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法院应认定陈绅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B.法院应认定陈绅基仍是合伙人,其投资为1.6万元C.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不具有证据的证明力D.法院应认定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为陈绅基、王建、何静E.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法院,而不是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陈绅基与被告王建订立的“出资转让协议”在性质、效力上属于( )。A.效力待定的协议B.有效协议C.有重大误解的协议D.显失公平的协议E.采用欺诈手段订立的协议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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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省乙市开源公司(注册地位于乙市丙区)经乙市工商局核准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某类产品生产经营。后来,甲省商务局函告开源公司:按照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新建此类企业必须到省商务局办理某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当地工商局申请企业登记,否则予以处罚。开源公司置之不理,甲省商务局遂以开源公司违法生产经营为由,对其处以40万元罚款,开源公司对此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甲省商务局的处罚决定。理由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没有法律依据,且甲省地方性法规最新规定违反法律。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中的函告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行政强制行为的一种,具有可诉性B.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具有可诉性C.本案中的函告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是其他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具有可诉性D.本案中的函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作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并未确认、改变或消灭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具有可诉性E.本案中的函告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为函告行为作为一种告知、劝告行为,对当事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具有可诉性根据《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A.甲省高级法院B.乙市中级法院C.乙市丙区法院D.甲省商务局所在地的法院E.甲省工商局所在地的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下列关于本案的审理对象、审理范围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审理对象是甲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行为B.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的函告行为C.审理对象是甲省商务局作出的处罚决定D.审理对象是乙市工商局的不作为行为E.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下列关于本案甲省商务局要求开源公司办理的行政许可的性质及其创设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许可,甲省地方性法规有权创设B.属于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许可,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创设C.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甲省地方性法规无权创设D.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甲省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均有权创设E.属于企业设立的前置性行政许可,法律、行政法规及甲省地方性法规均有权创设请帮忙给出每个问题的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