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公司于2001年10月5日与某行签订一借款合同,乙公司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章。合同约定甲公司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乙公司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间。2001年12月1日,甲公司与某行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某行因甲公司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乙公司代为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以下问题。
错误。因为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A、监管处罚 B、法律制裁 C、重大财务损失 D、声誉损失
A、用于对外投资 B、用于技术改造 C、用于弥补临时性资金短缺 D、用于购买主要机器设备
A、A公司拥有B公司51%的股权,则A公司和B公司具备集团客户特征 B、A公司拥有B公司51%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股权,则A公司和C公司具备集团客户特征 C、A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股份,拥有B公司60%的股份,B公司拥有C公司30%的股份,则A公司和C公司具备集团客户特征 D、A公司拥有B公司30%的股权,D公司拥有B公司70%的股权,B公司拥有C公司70%的股权,则A公司和C公司具备集团客户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