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项选择题
某年7月12日晚9时许,A市公安局刑警一大队侦查员孙某、周某和赵某三人准备抓捕抢劫犯罪嫌疑人张某。张某拒捕逃跑,参与抓捕的民警立即展开追捕,这时张某使用由发令枪改制的自制口径枪向紧追其后的民警孙某射击,击中孙某右颈部;此时,民警孙某也开枪击中张某背部,两人几乎同时摔倒,紧接着孙某站起来并走到张某面前察看,张某突然举枪几乎是顶着民警孙某的前额正中开了一枪,孙某随即倒下,张某逃跑。随后赶到的民警周某、赵某等4人将孙某送医院急救无效,于第二天下午3时许牺牲。
民警孙某被害后,有关领导指示,重要的是办好两件事:一是抢救伤员;二是追缉堵截,为被害民警报仇。因此案发后,精力集中在追捕上,没有认真组织力量勘查现场,造成现场勘查记录不全,不能反映案件现场原始状态,现场勘查笔录的见证人由参与追捕的民警周某、赵某担任。因为因果关系明确,也没有开展现场调查访问。当天下午对张某家进行搜查,没有制作搜查笔录,只制作了扣押物品清单由张某姐姐签名,所搜出的自制手枪子弹无专人保管,致使后来公安局办公室搬迁时将子弹丢失。
民警孙某牺牲后,其头部和体内留有2枚弹头,但因为死者的家属不同意解剖尸体,公安局领导也认为凶手是谁十分明确,又有多名民警在场目睹其作案过程,为安慰死者家属,就没有解剖尸体。由于未解剖尸体,无法确定死因,市公安局二大队法医吴某通过私人关系找来当地医院的院长为死者的头部和胸部拍摄了两张x光片,因此,死者体内弹头没有提取。吴某依据这两张x光片报告单作出了尸检报告,鉴定结论为“子弹击中死者前额,子弹深达颅腔;颈部中弹,使胸腔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第四年11月,犯罪嫌疑人张某在外省被捕,公安局得到信息后迅即派人将张某解回。解回第二天,犯罪嫌疑人张某对其枪杀民警孙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时没有将审讯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只是作了讯问笔录。
据犯罪嫌疑人张某的供述,作案用的自制手枪放在其住处附近小山头的一山洞内。侦查人员带领张某到现场指认手枪所在位置时,由于现场地形复杂,只让他远距离指认手枪所在大概位置。在实施指认过程中也没有录音录像。侦查员通过搜寻起回一支由发令枪改制的自制手枪,手枪枪口上附着几根短发,经对头发的血型鉴定,认定枪口所粘附的几根短发既不是死者的,也不是犯罪嫌疑人的,无法确定头发是谁的。对头发所作的一系列鉴定书皆装订到诉讼卷宗。
在检察院退查进行补充侦查时,找到一名目击证人,该证人年龄为16岁,律师提出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诉讼卷宗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涉嫌抢劫一案没有立案报告书。
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同时聘请了律师。其律师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尸检结论可能存在不符合事实情况,要求再次审查;二是对有关物证进行重新鉴定;三是要求法庭允许新的证人出庭作证。该省高级人民法院初步审理后,以上诉法院部分案件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经权威机构对两张x光片作鉴定,鉴定结论否定了原“子弹击中死者前额,子弹深达颅腔”的结论,认定“颅骨局部无骨折或缺损”,而对“颈部中弹,使胸腔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给予认定,结论为非军用枪支所致。
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犯罪嫌疑人张某当庭翻供,不承认有杀害民警孙某的犯罪事实。其律师在法庭上提供一系列事实证据与意见:
1.医院没有任何记录证明曾接受过公安局的委托其为被害民警孙某拍摄两张x光片。结论:此两张x光片是市公安局伪造的。
2.案发现场周边有几位证人作证说:有一“老头”在案发时看见房顶上有人开枪。结论:不排除民警孙某之死是由于追捕民警之间开枪而误杀的可能性存在。
3.枪支上的头发来历不明,枪支可能是他人的,公安局虽有在张某家提取自制子弹的扣押清单,但张某的姐姐否认其曾签名,可能是公安局伪造,所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拥有公安局指控的由发令枪改制的手枪。
4.权威机构重新鉴定结论否定原来吴法医验尸报告认定的死因,而认定死因是由胸腔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死亡真正原因不明,没有直接证据可以证明死者的死亡是由被告人造成的。
5.侦查员基本是民警孙某生前同一警队同事,甚至还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周某、赵某,吴法医当时参与了现场勘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以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条的规定,应当回避,不具有侦查或诉讼鉴定资格。
6.不排除公安局对被告有刑讯逼供的可能性。
最后,张某被以涉嫌杀人送劳动教养三年。
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A.必须与案件无关
B.必须签名并完善相应的法律手续
C.只用签名即可
D.必须能辨别是非,正确表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