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基本案情:A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建筑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2005年6月20日,县稽查局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公司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20万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6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7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如该建筑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规定?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建筑企业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规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 第 88 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 加收滞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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