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基本案情:A县地税稽查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建筑公司采取少列收入、虚假的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2005年6月20日,县稽查局派两名稽查员对该酒店实施了检查,稽查员在出示税务检查证后,对帐簿及记帐凭证进行核查;同时经县地税局局长批准,对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进行了查询。查实了该公司利用收入不入帐方式、虚假纳税申报手段偷税20万元的事实。在取得证据后,地税稽查局于6月30日作出了补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以1倍即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企业不服,在缴纳20万元税款后于7月25日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扣押、依法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指出地税部门在该案处理中有哪些违法行为,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地税部门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未出示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收征管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人实施税务检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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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题
基本案情:某装饰装修公司系私营独资企业,主要从事私人家庭装饰装修业务,无需使用发票,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也一直没有察觉。2005年10月,某市地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公司法定代表人傅某拒不交出收入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傅某承认,在2004年1月至2005年9月期间,他公司共取得装饰装修收入120万元,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傅某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追补营业税36000元、城建税1800元,并根据当地个人所得税代征率1.5%追缴傅某个人所得税18000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第2款的规定,对傅某不申报纳税造成的不缴处以2倍罚款计111600元的处理。傅某没料到要补缴这么多税款,而且还被罚款了十几万,感到承受不了。于是将稽查局告到了法院。在法庭上,傅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市地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对此,稽查局除提供傅某签字认可的《询问笔录》外,无法提供其他证据,最后,法院以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市地税局稽查局败诉,市地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问:该市地税局稽查局败诉的根本原因是什么?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