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某年1月25日下午5点半左右,A县一女工王某(23岁)下班骑自行车回家,行至某村机井房附近时,被一骑自行车的男子从后撞倒,车把撞歪。男子即以找扳手修车为名,将王骗至机井房,突然卡住王的脖子,并用王某的围巾将其勒昏,进行了强奸,还抢走王的手表、钱包和手袋。被害人当即去镇派出所报了案。1月26日凌晨,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派员勘查现场,提取了案犯留下的皮鞋压痕和自行车压痕,询问了被害人王某,提取了其衣物。根据现场勘查和被害人陈述,认为是附近人作案的可能性大,于是确定以现场周围的几个村为重点,从查找自行车人手开展侦查,但均未发现线索。考虑到被害人对罪犯印象较深的情况,侦查员在2月23日又以法制教育为名,把与刻画条件相当的青年人集中起来,让被害人秘密辨认。被害人从72名青年中指出24岁的农民卫某是罪犯。民警当即把卫某带回派出所,再次让被害人辨认,仍指认卫某是罪犯。于是,对卫某连续几昼夜突击讯问,卫某始终坚持说“我没有作案”,并辩称:“发案当日帮别人家建房,下午5点回家后,因疲乏躺下睡觉;6点被父亲叫起来,帮助兽医给猪崽打针,没有作案时间。”但侦查员根本不听他的辩解,而且对卫某家属的证词以有利害关系为由,不听不查,连邻居、兽医等人的证词也不相信。
在昼夜突审,卫某仍然不供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开始使用捆绑、吊打和警棍捅等手段;还以卫某家属的名义先后两次写纸条——“卫某:家里很着急,有什么事说清楚”以及“卫某:家中有什么事可以告诉”,分别放在饭盒里和夹在馒头里。纸条被卫某发现后,随即交给侦查人员。在软硬兼施均不奏效的情况下,1名中年侦查员便冒充公安局长对卫某进行讯问。卫某由于妻子刚生小孩,而且女儿还有病,急于获得自由,所以当侦查人员允诺“只要把问题说清楚,就可以放你回家”时,承认作了案,但犯罪情节有不少矛盾。
卫某虽然承认作案,但始终找不到证据。如作案时戴的绿军帽,穿的黄色军大衣、尖头皮鞋,骑的自行车和抢走的被害人的手表、钱包、手袋等物,一件也没有找到。为证实本案确系卫某所为,侦查员要卫某画出作案时穿的皮鞋的鞋底花纹。卫某画不出来。侦查员就先画了鞋底边沿线,进而诱导他画上与现场留下的鞋底印一致的花纹及其特征。同时,对遗留的精斑血型进行鉴定,确定为“O”型,与疑犯卫某的血型相同。于是,3月16日将卫某刑事拘留,3月26日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5月19日以强奸、抢劫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认定卫某犯罪的主要证据不足,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未能补充到任何新的证据,再次移送起诉。县检察院碍于情面,为照顾关系,于7月19日以强奸、抢劫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于9月3日判处卫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卫某以“我是冤枉的”、“口供是假的,是刑讯逼供搞出来的”、“我脸上有个疤,有个红痣,被害人认错人了”等理由提出上诉,但中级人民法院没有认真审核证据,于9月18日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并报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院承办人员在没有认真阅卷,特别是没有认真看看卫某的申诉材料的情况下,即于次年4月24日以强奸、抢劫罪核准卫某死刑。5月5日向卫某宣布了核准死刑的决定。卫某喊冤说:“这事我冤枉,我希望见见我犯罪的证据。”并拒绝签字。5月6日上午,执行死刑前验明正身时,卫某再次喊冤:“给家里人说说我是冤枉的,将来看我的事咋办吧!”然而负责执行死刑的法官和临场监督的检察官均无一人过问。一颗子弹结束了一个年轻的生命。
在卫某被处决半年后,另一案犯田某在某市被抓获。在侦查人员的耐心教育感化下,田某终于说出:“在我的身上还背着一个冤死鬼。卫某被枪毙了,但那件案子是我干的。”根据田的交代,查获了他作案时所用的双喜牌自行车和被害人被抢走的广州牌手表;作案时穿的大衣、皮鞋,也查清了去向。经中政委、高法、高检和公安部派出的工作组的调查核实,证明该案的真正罪犯是田某,卫某确实是被冤杀。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