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简答题 张某为自然人,2008年3月将其在2005年1月购买的一普通住宅转让,请问,张某是否能根据(财税[2003]16号)文“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之规定,按转让额减去原购置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参考答案】
张某不能按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以转让额扣除原购置额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因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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