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04年10月初,烟台市福山区某物业公司将原来每平方米0.3元的物业管理费擅自提高到0.4元,引起业主的不满。而当时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本不是该小区的居民,大部分业主都不知道他是如何“走马上任”的。广大业主强烈要求按照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办法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并指望社区居委会能够出面帮助协调各方关系,使选举顺利进行。但居委会工作人员却说选举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己的权利,居委会不便参与。同时,居委会管不了物业公司,无法从中协调。随后,社区管理混乱、垃圾无人清理、卫生无人打扫、大门无人看守、治安状况混乱等现象相继出现……因为目前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物业公司就采取了捆绑收费的方式收取物业费。今年上半年,芝罘区、开发区、莱山区都出现过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强制业主交纳物业费,或是不满物业公司服务,业主委员会发动居民停交管理费时,物业公司以停水停电相要挟的情形。 面对此类事情的发生,作为居民自治组织的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没有明确的监督作用,很难在双方之间起到调节作用。多年在居委会工作的王大姐说,最好能有明文规定:物业管理机构只能根据广大业主的委托管理好小区的物业,不能将其功能延伸到行政管理和居民自治领域。而居民委员会要有监督、配合物业公司工作的权利。 分析下如何处理好案例中各种社区管理主体之间的关系。

【参考答案】

(1)居委会和物业公司
居民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组织。居委会是社区居民的基层群众性组织,它属于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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