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张明于2018年10月1日购买了一辆价值10万元的轿车,此后与保险公司就该车辆签订了火灾保险合同,在财产价值一栏,张明填写了25万元,在使用性质一栏,张明注明是非营业。
不应理赔。在改变使用性质,危险显著增加的情况下,义务人怠于通知的,对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