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案例分析题2012年10月15日,乙市烟草专卖局在查处本市零售户林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案时,发现林某进货的上线为甲市陶某,遂将该线索移送给甲市烟草专卖局。甲市烟草专卖局经调查发现:陶某持有甲市A区烟草专卖局核发的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从2009年3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2012年9月、10月,陶某分两次将A品牌卷烟以105元/条的价格销售给林某,一次性销售数量分别为120条、135条,当地批发价格95元/条。另据账册记载,陶某曾于2010年3月将35条非法生产的B品牌卷烟销售给林某,销售金额3500元,陶某、林某对此均予承认。经省烟草质量技术检测站鉴定,A品牌卷烟为“真品”卷烟。 甲市烟草专卖局接受乙市烟草专卖局移送的案件应遵循哪些程序?除本案的情形之外,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的情形还有哪些?

【参考答案】

(1)应遵循审查、负责人审核批准、接受的程序。
(2)行政处罚案件接受的情形还包括: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的;下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海关等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司法机关不立案或不构成犯罪而退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