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题
1998年10月27日上午,A 市B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报案:田西乡龙沱村二社瓦窑棚中发现一具女尸。B 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立即赶赴现场,开展侦查工作。经调查,死者名为李某(女,37岁,B 县木城镇代桥村8社),1998年10月27日晨6时许,李搭乘丈夫王某的自行车到田西乡龙沱街上买鸡,在小地名“两河口”处李下车,王留在“两河口”公路处买鸡。李独自背一背包沿公路朝龙沱村方向走。上午11时许,王回家未见李某,又回到“两河口”,才知道李在瓦窑棚内被杀。现场勘查提取秤砣和颈部的绳子。根据现场勘查、尸检情况和李某当天所带现金不翼而飞的事实,分析是一起抢劫杀人案件。通过对当天早上来往人员和可能接触李某的人员进行调查,案发地田西乡龙沱村二社的邓某嫌疑最大:一是当天早晨7时许,邓从“两河口”处光明小卖部买了针线离开时,李某刚走10分钟左右,有可能在瓦窑棚处看见李而见财起意;二是现场位置是邓某回家的必经之路,其有作案的时间和条件;三是经调查访问,当天早晨未有其他人从此路过。侦查人员立即传唤邓某。
10月28日,邓交代了杀害李某的犯罪事实:10月27日早晨7时许,邓某从“两河口”光明小卖部买了针线回家时,在瓦窑棚处看见李在棚外坐,因生意上的琐事两人发生争执,邓即从地上捡起半截砖头朝对方打去,打在李的耳朵处,李随即朝棚内跑。邓追上李后,又用砖头砸李的头部、肩部,将李打昏在地后,又把李的裤腰带解下套在李的颈上,将李拖至瓦坯墙中间,然后又返回李放背包处,将包内的秤砣拿来在李的头部又砸了几下,并把李包内的300元钱搜出,将秤砣藏于砖缝内,然后回家。
邓某交代犯罪经过后又多次翻供。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三次退回补充侦查。但因时过境迁,现场早已不复存在,致使案件无法查清。最后,B 县公安局不得不将此案撤销。
纵观整个办案过程,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邓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以后又翻供;另一方面由于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不足,尤其是直接认定犯罪事实的物证不足,导致撤销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勘查不细致,工作记录不规范。一是没有对邓某杀人用的砖头、现场足印进行拍照、提取,现场提取的秤砣和颈部的绳子无具体文字说明;二是邓某用过的砖头、秤砣、绳子等工具上很可能留下其指纹,但侦查人员既没有提取,更没送交刑警支队鉴定;三是现场留下的很多足印没有提取、比对。
第二、固定证据意识不强。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邓某作案的时间、手段和工具等细节讯问不仔细,欠缺完整的贯通全案的记录,审讯人员事先没有制定周密的审讯计划,失去了以审促侦的战机;二是查证工作不力,证据无法形成锁链,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邓某时,邓交代了从李某身上抢走300元现金,但侦查人员未及时进行搜查、起获赃物,丧失了利用物证认定犯罪的机会。
第三、侦查、审讯、现场勘查各自为战。现场勘查和尸检与犯罪嫌疑人供述不一,了解案情的侦查人员不参加审讯,审讯人员不了解现场盲目讯问。死者颈部有两根旧白鞋带绞成的沟,而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是一根棉带;现场有两处拖拉痕,而犯罪嫌疑人只交待拖了一次;死者额部有0.8cm挫裂伤,其余部位只有表皮剥脱,而犯罪嫌疑人交待的是用砖头打、秤舵砸,不可能只留下轻微伤痕,这些疑点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请根据上述案例,回答下列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