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
(1)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据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津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是错误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市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帘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本案原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可以上诉。